什么是信用卡犯罪

作者:互联网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1-03-12

  信用卡的出现,减少了现金的使用,简化了收付款的手续,极大的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但,由于信用卡本身的安全问题及一些持卡人不合理的使用,有时会给自身或金融机构带来损失,导致一些行为触碰了刑事犯罪的红线。实践中,最常见的应属信用卡诈骗罪。2018年11月28日,最高院和最高检发布了新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因此,本文主要结合团队实务处理经验,结合新的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予以解析如下:

  二、信用卡诈骗罪:

  (一)、构成本罪的条件:

  第一、具有主观上使用信用卡诈骗的故意;第二、犯罪主体只能是个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第三、实施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行为;第四、达到数额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的标准;

  (二)、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的范围:

  a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b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c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d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三)、恶意透支情形的范围: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情形的范围: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a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b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c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d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e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f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五)、银行催收条件及规定:

  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a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b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c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d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数额的确定: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

  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三、如何量刑: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刑法对本罪名规定了三个量刑档次:

  第一、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标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三、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标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刑法对本罪名主要规定了一般信用卡诈骗和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两种类别,两种类别的数额标准是不同的;

  (二)、对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等一般信用卡诈骗的量刑档次:

  第一,数额较大的标准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数额巨大的标准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三,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在5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档次:

  第一、数额较大的标准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数额巨大的标准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三、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在50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常用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结合实践常用量刑情节):

  (1)、自首。《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还款(部分或全部)。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3)、立功。《刑法》第68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坦白。《刑法》第67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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