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挪用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对于此种情况,必须有两种限制,即挪用本单位资金既不是进行非法活动,也不是进行营利活动,而是进行其他活动,所以这两种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即所谓“超期未还型”。
 
(2)挪用本单位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营利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所实施的合法的一切经营活动。例如,以挪用的资金作为资本,从事经商、生产、入股分红、存入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得利等。但是应当注意,这里所指的营利活动不包括非法活动。对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限制较为宽松,只要挪用的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对于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行为人营利的目的是否达到,均不要求。即所谓“营利活动型”。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所谓“非法活动”,是包括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常见的有非法经营、赌博、走私、嫖娼、行贿等。此种形式的挪用原则上对期限、数额均无限制。
 
因为挪用资金罪在表现形式上有三种,即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本单位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所以,在对挪用资金罪进行立案追诉的时候,也是分为了三种不同的立案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