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只是针对公务人员吗?

作者:互联网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04-16

【案情介绍】

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张曙光的情妇、原铁路文工团歌唱演员罗菲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罗菲即由取保候审状态转为收监。今年4月20日,北京高院终审判决驳回罗菲的上诉,维持原判。

被控收受款物当庭认罪

现年33岁的罗菲原是中国铁路文工团歌舞团歌唱演员,作为女高音歌手,她曾代表铁路文工团参加2010年的青歌赛。

张曙光案判决书显示,与罗菲有关花费明确数据的有近500万元,另有大部分为未明确数据,“部分被挥霍掉”。张曙光受审时,检方出示了罗菲的证人证言,罗菲承认与张曙光是情人关系。

2011年6月13日,在张曙光被抓4个月后,罗菲因涉嫌受贿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7日,罗菲在二中院出庭受审。

根据检方指控,2007年至2011年1月间,罗菲明知广州中车铁路机车车辆销售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宇给予的款物是张曙光受贿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时,罗菲表示认罪。法院一审改变了检方指控的罪名,认定罗菲多次收受杨建宇给予的折合人民币共计157.686万元的财物,构成受贿罪,遂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宣判后,罗菲不服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张曙光曾敛钱为罗菲买房

作为被誉为“中国高铁第一人”张曙光的情妇,罗菲也成为高铁民企老板讨好的对象。据张曙光供述,他被提拔为铁道部运输局局长不久认识了罗菲,之后就喜欢上了她。

为了追求罗菲,张曙光那段时间开销很大。恰好当时今创集团总裁戈建鸣对张曙光说有什么事尽管找他,张曙光就打电话要求帮忙,他送上了200万元现金,这笔钱中有一部分就用来给罗菲买了房子。

向张曙光行贿的广州中车公司老板杨建宇证言称,罗菲抱怨收入太低,没有演出的话只能拿每个月几千元的死工资,于是杨建宇让罗菲到他的北京公司做企业宣传和形象策划。自2009年初开始,杨建宇的公司前后发给罗菲三四十万元“工资”。

杨建宇称,虽然每月给罗菲发工资,但公司从来没让她做任何工作。以这个名义给罗菲钱,纯属为讨好张曙光,希望在蓝箭项目上获得张曙光的帮助,在获得铁路系统更多的订单上也希望能够得到张曙光的帮助。

此外,杨建宇称,2010年“十一”假期,张曙光陪着罗菲到王府饭店购物。杨建宇接到电话让他过去一趟,见面后,张曙光称罗看中了一块手表,杨建宇立刻提取了50万元现金,买了那块手表。

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时,北京高院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此案。

罗菲的上诉理由是,其与张曙光之间不存在利用张曙光的职务便利为杨建宇牟利的通谋,请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罗菲的辩护人认为,杨建宇向张曙光请托事项以及张曙光利用职务便利为杨建宇提供帮助的事项,均与罗菲没有任何关联,罗菲既不知晓亦未参与其中。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的规定,罗菲不应与张曙光一起构成受贿罪。

经审理,北京高院认为,罗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张曙光的特定关系人,明知张曙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仍非法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共计15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罗菲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今年4月20日,北京高院终审宣判,维持了一审判决。

 

【以案说法】

我国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对受贿罪做了规定。

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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