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成功案例】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虽“情节特别严重”但终判缓刑

作者:互联网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10-18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阅读提示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风险防控部主任金鑫律师经办的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虽然“情节特别严重”,但经过辩护人仔细考察案发的政策背景,庭前周密策划,与办案人员耐心沟通,开庭时据理力争,援引刑事政策,融合情理法,最终说服法官采纳辩护人的观点,判处缓刑。达到了非常理想的辩护效果!

 

【案情简述】 
   2015年3月开始,陈某某租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沙溪村某处作为加工场所,并雇佣被告人赖某某及同案人陈某某、冯某朝、冯某婷共同采用电焊、贴商标和包装袋方式加工假冒三星、华为、中兴和摩托罗拉等品牌的手机电池,收取利润。直至5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赖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缴获假冒的摩托罗拉电池1282块、假冒的三星电池1720块、假冒的华为电池670块,假冒的中兴电池300块及作案工具精密电焊机2台等物。经鉴定,上述假冒的手机电池共价值人民币176454元。

 

【辩护思路】
    盈科广州事务所刑事风险防控部主任金鑫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陈某某,综合讨论分析得出以下具体辩护观点(因篇幅所限,无法详细阐述):
    1、从整体思路上来说。本案当事人是制假工厂的负责人,是制假的源头,人赃并获,无可否认,果断采取罪轻的辩护思路。

2、从法条适用上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本案当事人陈某某假冒了四种品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76454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刑期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但是,我们经过积极调查取证,证明陈某某违法所得数额仅为4万余元,达不到上述规定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而且虽然假冒商品的价格鉴定出来是超过十五万元,但这个司法解释是在十一年前出台,这十一年的经济发展异常迅速,物价上涨幅度巨大。故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及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不应适用这一条。

    3、从犯罪行为的作用与地位来说。制造虽然是源头,但从犯罪行为的上下游环节上来看,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来考察,本案只是加工环节,利润微薄,附加值不高。本案在假冒注册商标电池的利益链条中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电池原配件和假商标标识均不是陈某某生产或采购,主观恶性较小陈某某只是被动接受别人的委托,做这个辛苦活,将假商标电焊组装上电池这一环节,处于链条的末端。其犯罪的作用比较小,地位很轻。
    4、从实际社会危害后果情况来看。陈某某加工电池获利仅为每块电池3毛钱,总获利也仅为4万余元,且其非法获利金额用于工人工资、工厂的租金、购买加工设备以及自己的家庭开支。陈某某从事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从2015年3月份开始,在2015年5月21日被民警查获,其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很短,且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大部分未流入市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后果较小。

5、 陈某某因法律意识淡薄及生活所迫才实施犯罪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良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辩护律师的观点,认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现有的刑事政策,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成功心得】

1、 辩护律师除了拥有扎实的刑事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之外,必须关注时事动态,掌握政策背景,以便从宏观上把握案件的走向,采取最务实最有力的辩护策略。

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尤其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广州地区一直是高发频发的案件,也是公安机关重点关注的对象。尤其是近年来大批专业化的知识产权调查公司应运而生,他们以打假、调查举报、维权为经营业务,这就大大提高了公安机关的破案率,及该类犯罪的发案率。

去年,广州警方在“六大专项”打击整治行动中取得了成效,全市案件类警情同比下降8.9%,刑事案件下降9.1%,破案上升32.7%。2015年,广东省公安厅作出了开展“3+2”专项打击整治行动的部署。广州警方将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1年的“3+2”专项打击整治行动(“3”即涉毒、涉黑恶、涉盗抢专项,“2”即涉食药制假、涉诈骗专项)。其中的打击“制假”就是本案发生的原因。这是“严打”的政策背景。“严打”产生的案件,往往从快从重处理,在公、检、法三个阶段均无法取保候审,而且不起诉、撤回起诉或判无罪的概率比平时更低。

本案中,当事人制假的事实是存在的,是在工厂的现场被抓获,无可否认。而且有数人同时涉案,都是工厂员工,其他人的供述对本案当事人肯定极为不利。故本案务实的策略就是认罪悔罪,争取从轻处罚。

2、“势不可较早用尽”,辩护律师即使抓住了案件的漏洞,也不可轻易纠缠死磕,以免因退查而耗费时间,而应务实的选取策略,把有利因素放在庭审阶段,促使法官因辩护律师手中的“把柄”而采纳辩护律师的观点,达到“疑罪从轻”的效果。

正因为“严打”,公安机关短期内同时处理大量案件,在侦查阶段往往出现大量的瑕疵,譬如程序错误、证据漏洞等,这就为辩护律师提供了很大的辩护机会和空间。就像每个犯罪现场都会留有蛛丝马迹一样,每个刑事案件侦查卷宗里面的证据都有漏洞,即使是铁的证据,里面也有砂眼,这里面就是转机!但有些证据问题只是轻微的瑕疵,可以通过补证补查得以弥补,有些证据问题是较大的瑕疵,但囿于现实国情下的侦查水平及刑事审判实践,大量的瑕疵往往被无视,被跳过,犯罪的构成往往被法院通过其他的证据去论证,所以辩护律师心中认为的利剑,往往被化解于无形。而只有真正称的上是“硬伤”的证据问题或非法证据,以及程序严重错误,才有可能成为无罪辩护的武器。

在本案的处理流程中,金鑫律师在会见时发觉,及在阅卷中发现,证据有较大的瑕疵,审讯程序有较大的不规范,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只是按程序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没有过多的书面涉及这问题,但与检察官口头沟通时,表达了我方的辩护思路,希望能够达成妥协,尽快移送起诉,节约当事人的时间同时也是节省司法资源,这个观点得到认可,也为庭审时的顺利进行做好了铺垫。

    3、辩护律师应熟练掌握司法解释,但不能僵化的理解司法解释,而应该社会实践的发展及情景的变迁大胆的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观点和解释,只要言之有物、言之成理,都能得到各方的赞许,观点不一定被采纳,但至少创新的思路及专业的精神能得到法官及公诉人的尊重。  

辩护律师认为,虽然法院认定陈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已到达十五万元的”情节特别严重“,但依据的法律是200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至今已经过去11个年度,其对金额的规定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根据2013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确定抢劫、抢夺、敲诈勒索等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数额巨大的起点都比过去提高了很多。而对于知识产权犯罪这种无人身危险的犯罪,也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相应有所调整。刑事法律的适用应当结合社会现实和经济发展规律,给予当事人合理的刑期。最终法院也对辩护人的意见加以考量,对当事人在法定刑内适用了最轻的刑期。

4、辩护律师应准确把握刑事政策的最新方向,及时掌握刑事审判动态。
    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都伴随着罚金刑的适用,同时也是当事人非常关心的问题。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165个挂有罚金刑的罪名(不包括单位犯罪)的法定刑中,有80个罪名的所有情节都是必并科罚金;有75个罪名基本情节都是“并处或单处罚金”,较重情节是必并科罚金。倘若律师能准确把握法罚金刑的适用以及法院在大量的经济犯罪中所体现出来的“以罚代刑”的某种隐约判决倾向,便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佳的辩护效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本案中,辩护律师反复与当事人充分沟通,详细说明法罚金刑的利害关系,积极替当事人向法院表达了愿意多交罚金,以罚金刑替代短期自由刑的意愿。最终法院也结合了当事人的认罪态度,采纳了我们的意见,使得当事人重获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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