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贩卖毒品(止咳水)当庭判决获刑七个月

作者:互联网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04-16

【导读】止咳水含有可待因,属于被管制的精神药品,不能随意买卖,否则会构成贩卖毒品犯罪。可待因是一种存在于罂粟中的生物碱,有止痛、止咳、止泻等功能,但其药理作用与吗啡相似,长期大剂量应用会产生快感和幻觉,并易使人上瘾,产生生理和心理上的依赖,并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早在2005年,国家就把含有可待因成份的止咳类药水列为麻醉和精神药品的处方药,只有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才有处方权。2015年5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将含可待因的药品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也就是说,贩卖含有可待因成份的止咳药水,就会构成贩卖毒品犯罪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至7月19日期间,陈某在其经营的广州市某档口内,多次向林某、陈小某等人销售止咳水用于吸毒,2017年7月19日18时许,陈某在档口内以1600元将10瓶毒品止咳水贩卖给林某,交易完成后后,林某来到广州市另外某地将其中的2瓶止咳水贩卖给吸毒人员庄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两人身上缴获止咳水10瓶(经鉴定,均检出可待因成分),经林某指认,民警将本案陈某在其档口内抓获,当场缴获人民币3000余元及止咳水34瓶。吸毒者陈小某来找陈某时被当场抓获,并承认多次向陈某购买止咳水。

二、办案过程

陈某被刑事拘留后,在前面几次笔录中均拒不认罪,坚称止咳水是自己喝的,没有用于贩卖。律师会见时,陈某也坚称是冤枉的,2017年7月19日18时许其并没有贩卖止咳水给林某,是林某被抓获后为了减轻自身责任而诬陷陈某,说其止咳水是从陈某处购买,而实际上林某只是认识陈某,知道陈某喜欢喝止咳水而已。而且陈某认为,被抓当场陈小某来找他并不是为了购买止咳水,其不会将此前购买的事情向公安交代。

律师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建议陈某认罪悔罪,争取压缩司法流程并实报实销,早日获得自由,理由有:第一、毒品案件是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对象,公安机关不会因为证据不足而放弃侦查毒品案件,反而会不断扩大侦查范围,加大侦查力度,在侦查期限上会不断的延期。第二、虽然陈某被林某冤枉,但是陈某曾多次贩卖止咳水给陈小某,陈小某在事发当场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传唤,很有可能会如实交代向陈某多次购买止咳水的事实,而且陈小某是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符合止咳水的价格与数量,无法解释。但是陈某抱有侥幸心理,还是不愿意认罪。而陈某的家人不愿意陈某在吸毒的路上越走越远,要求陈某放弃侥幸心理,悬崖勒马,认罪悔罪,并要求律师再次会见陈某,律师经多次会见反复与陈某沟通,陈某最终在自愿的基础上向公安表达认罪悔罪的态度。律师据此跟办案单位逐一沟通,要求办案单位按照《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一条之规定“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按照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进行速裁处理。在律师的努力之下,公安机关将本案的陈某单独移送审查起诉,并压缩侦查期限,检察机关对陈某单独起诉,在某些细节证据不完善的情况下不退回补充侦查,直接起诉。法院虽然没有按速裁程序处理,但是也适用了简易程序,并当庭宣判,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而其他情节类似的贩卖止咳水案,量刑都在一年至两年不等。

三、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个不错的成功案例,其意义有两点,第一是关于刑辩律师的职业伦理问题,在证据充分或很可能充分,而当事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是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继续为其提供无罪辩护还是劝说其认罪悔罪从而获得从轻从快处理?在本案中,刑辩律师选择的是后者,因为这种选择从最终效果来看是更有利于当事人的,而且从其家属的观点来看,对劝阻陈某的吸毒行为或日后可能的进一步贩毒行为来说,也具有重要作用。因为这一次如果侥幸逃脱了,陈某绝对不会主动及时悬崖勒马,而极有可能进一步走向犯罪深渊。第二是关于从轻处罚的量刑辩护,并不仅仅局限于庭审时发表辩护意见,而是要积极在审前开展辩护工作,换位思考,积极与办案单位沟通,尽量压缩办案流程,避免无谓的程序性时间,这样一来,当事人获得实报实销判决时,实际被羁押的时间就自然压缩至最短了,从而获得相对更轻的处罚。本案正是因为在公检法三个阶段均压缩了时间,就导致了本案的刑期相对其他类似案例短了很多。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